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囿于审限法院快速判不离,接到判决律师带男方双方民政局领离婚证!
作者:季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07 浏览量:0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0706民初2322号
原告董某。
委托代理人季伟,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甲。
原告董某诉被告陆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秀萍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季伟、被告陆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婚后感情一般,××××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陆某乙,现双方分居多时,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陆某甲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陆某乙。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和。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举证的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录音资料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董某与被告陆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董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
审判员 梁秀萍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婷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