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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作者:林湘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27 浏览量:0

公诉机关: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因涉嫌犯介绍贿赂罪、诈骗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18年8月31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14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林湘,湖南九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以零检公诉刑诉(2019)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行贿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20日在本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红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及其委托辩护人林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20日,宋某某等人在某某县的赌场被某某县公安局查获。为逃避法律处罚,宋某某找到被告人胡某某,要其帮忙找办案人员摆平开设赌场的事情。宋某某分两次给了被告人胡某某现金3万元用于疏通关系,之后,宋某某通过其岳母雷某某转账给被告人胡某某23万元人民币。被告人胡某某收到26万元后,代交罚款9500元,送给某某县公安局干警唐某某、文某某共计4.3万元,后唐某某退回2万元给被告人胡某某,余下22.75万元据为己有,用于归还自己的债务

  为认定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个人活期明细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智慧柜员机业务凭证、永州市监察委员会线索移送函、扣押决定书及一般缴款书、职务任免通知及干部人事档案、处理决定、某某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胡某某、唐某某、文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司法工作人员财物共计4.3万元,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胡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表异议;其辩护人辩称,对于案件的定性没有异议,但被告人胡某某具有以下法定从轻酌情从轻情节:1.收受被告人胡某某贿赂的一方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被告人胡某某作为行贿的一方也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2.本案涉案金额小,被告人胡某某总共行贿金额4.3万元,之后唐某某退回2万元,情节轻微;3.被告人胡某某在本案中非法所得是22.75万元,已经退缴22万元,对于剩下的7500元也愿意退缴;4.被告人胡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同时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前后供述一致,有坦白情节;5.被告人胡某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考虑到被告人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0日,宋某某等人在某某县开设的赌场被某某县公安局查获后,宋某某找到被告人胡某某,要其帮忙找办案人员摆平开设赌场的事情,为开设赌场的参与人员逃避法律处罚。宋某某先分两次给了被告人胡某某现金3万元用于疏通关系,后又通过其岳母雷某某转账给被告人胡某某23万元。被告人胡某某收到宋某某26万元后,为五名被抓获的参赌人员代交行政罚款共计9500元,送给某某县公安局干警唐某某、文某某共计4.3万元,后唐某某退回2万元给被告人胡某某,被告人胡某某未告知宋某某等人唐某某退回2万元一事,并将剩余的20.75万元及唐某某退回的2万元留作己用。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于2018年8月30日被传唤到案,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于2018年9月18日暂扣被告人胡某某的违法所得22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交办案件线索通知书,证实永州市监察委员会于2018年8月30日将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线索交办于永州市公安局;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胡某某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胡某某于2018年8月30日被办案民警传唤到案;

4、唐某某、文某某的情况说明,证实唐某某自述在查获某某县端桥铺镇的赌场后收受过被告人胡某某4万元,其后退还给胡某某2万元,另外2万元其给了文某某4千元,剩余的1.6万元用于了巡特警大队一中队开支及文某某自述其收到过唐某某转交的4千元和胡某某给其的3000元的情况;

5、智慧柜员机业务凭证,证实2018年8月6日雷某某通过柜员机向被告人胡某某转款23万元;

6、个人活期账户明细,证实被告人胡某某的账户于2018年8月6日收到雷某某的转款23万元,8月6日到8月8日取款11.75万元,8月6日转款给郭升军2.8元,8月7日、8日转款给蔡某某8万元,给中石化充油卡3千元;

7、某某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六份,证实唐某1、胡某1、唐某2等六人因在某某县赌场聚众赌博,于2017年7月20日被某某县公安局决定各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1900元的处罚;

8、职务任免通知及干部人事档案,证实唐某某、文某某属于国家公务人员;

9、处分决定,证实因唐某某对某某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一中队收受他人礼金2万元负有直接责任及收受他人贿赂2万元,中共某某县纪委决定给予唐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某某县监察委员会决定分别给予唐某某政务记大过处分;因文某某在办理某某县开设赌场案中,收受他人礼品礼金折币共计7700元,违反工作纪律,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承办的案件依法应予以刑事立案没有立案负有直接责任,某某县监察委员会决定分别给予文某某政务记大过处分;

10、扣押决定书及一般缴款书,证实被告人胡某某退缴赃款22万元的事实;

11、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听宋某某、胡某某讲过,宋某某等人在某某县赌场被某某县公安局查处后,胡某某帮宋某某找了在某某县公安局当副大队长的战友,胡某某曾发过一张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到其手机上要求其帮忙保存,说是宋某某花钱的证据,其听说宋某某的事情搞好了,被扣押的车子也已经还回后,就将截图删除了,后来其听说宋某某为赌场被查的事花了40多万;

1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证实在被告人胡某某给其送了两次钱,一次2万元,另一次的钱要其转交给文某某,估计有2万元,其后来退还了2万元给胡某某;

13、证人文某某的证言,证实大概是8月中旬左右,唐某某给了其一个信封,并告诉其胡支书拿了1万元钱过来,分其5000元钱,后来其发现信封里面只有4000元,2017年10月1日以后,胡某某在永州市市委党校门口把一个黄色袋子放在其车子的后备箱,里面是荷花烟和一个信封,信封内有2000元钱,查获在某某县开的赌场后的第二天下午,有一个人过来给其中5个参赌人员交了罚款,共计9500元,那个人好像就是胡某某;

14、同案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与他人在某某县开设的赌场被查获后,其去找胡某某,希望他能找他战友唐某某帮忙,交点钱算了,后来由纪某某(在逃)和胡某某沟通,请胡某某帮忙协调,最后胡某某告诉纪某某23万可以搞定了,其和赌场的其他股东商量后,决定从股金里面拿23万出来,胡某某要求转账给他,所以其就要其岳母雷某某用账户转了23万给胡某某,过了几天,胡某某说已经把事情搞定了,唐某某答应不再追究赌场的老板了,然后胡某某就陪纪某某一起到公安局开那台之前被用来装客的面包车,去了几次,一直到当年中秋之后,这台面包车才开出来,转给胡某某的23万元胡某某和巡特警大队都没有给过相关单据,交这23万元的目的就是由胡某某转给特警大队来摆平开设赌场的事,这23万元不包括给胡某某的好处费,胡某某也从来没过要好处费,因为办这个事情,股东一起送了4条烟给胡某某,胡某某是否从23万元中拿中间费其不知道,但是胡某某从来没有提过“中间费”的事,胡某某实际上给了唐某某多少钱其也不知道,胡某某是讲23万都给了唐某某,胡某某只说找巡特警大队和唐某某,讲他与唐某某聊天摆平开赌场的事情的聊天截图发给了胡某某(外号“泥巴”),具体23万怎么使用的没有说,其没看到截图,胡某某跟其说过胡某某发了图片,但具体截图内容没和其讲,处理2011年6月赌场被抓的事共花费35.9万元,其中王某某找他老兄帮忙用了8.9万元,找胡某某疏通关系花了27万元,其中23万元是转账到胡某某账上,另外4万元是以现金方式给的,第一次是其拿了1万元现金给胡某某,第二次其叫内弟屈某某拿了2万元钱交给纪某某,由纪某某具体开支,这个钱是否给了胡某某其不太清楚,后来纪某某说他在陪胡某某跑关系的时候自己又垫付了1万元用来开销了,所以最后股东算账的时候,就将23万元和这4万元一起算了,其知道开设赌场是违法的,而且赌场老板被抓是要判刑的,所以赌场被抓后,股东才想花钱找关系摆平这个事情,不要被抓进去最后被判刑,其个人觉得花了这些钱还是有效的;

15、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受宋某某等人之托,找其战友唐某某请求帮助摆平因开设赌场被某某县公安局查获一事,其共收到宋某某等人26万元,其收到钱后,代缴参赌人员罚款9500元,送给唐某某3万元,给了唐某某2万元要唐某某转交给文某某,直接给了文某某3000元和两条烟,大约2017年12月,唐某某退还了其2万元,余下的20.75万元一些其自己用了,一些还在其手上;

16、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胡某某辨认出赌场股东纪某某、宋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人民币4.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行贿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某主观上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和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其行为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至于收受贿赂的人员是否以受贿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影响行贿罪的构成。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案件侦查期间,被告人胡某某主动退缴了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没收被告人胡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27,5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李少阳

审 判 员  黄明鸣

人民陪审员  唐建亮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杨淑萍

书 记 员  王雅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林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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