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传统思维巧用新规定二审一剑封喉力挽狂澜
本案为张文建律师2017年代理的一起二审房屋买卖纠纷案件。本案一审诉讼不是张律师代理的,当事人一审败诉后找到张律师。张律师研判一审判决书后认为,该案被告杜女士一审败诉的原因是杜女士的一审代理律师和一审法官均未注意到最新司法解释施行后的审判动向,仍沿袭传统思维办理案件。二审阶段,张律师结合新的司法解释论证,法院采纳了张律师的意见,二审改判,被告杜女士胜诉。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双方当事人的真实姓名隐去。
一、案情简介
2000年,杜女士、杜女士的父母、杜女士的哥哥一家4人购买了一处房产,房产登记簿登记为按份共有,4人各占四分之一产权份额。2003年杜女士的父亲去世,通过公证,一家人同意属于父亲的四分之一产权份额由杜女士继承。2015年杜女士与哥哥通过买卖的形式,把属于哥哥的四分之一份额登记到自己名下。2017年,杜女士与哥哥、嫂子金某发生矛盾,金某作为原告把杜女士、杜女士的哥哥诉至法庭,理由是杜女士的哥哥2015年出售的产权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一方处分大额财产时应该与另一方协商,而杜女士的哥哥没有与其配偶金某协商,违反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金某的利益,属于无效的买卖合同,房屋产权应变更到交易之前的状态。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陆金某的主张,被告杜女士败诉。在此情况下,一审被告杜女士找到张律师咨询二审上诉事宜。
二、案情分析
根据一审判决书分析,一审庭审时原告金某的代理律师主要围绕《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发表代理意见。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二)之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原告在庭审中通过部分证据和陈述,证明其对配偶处理产权份额给妹妹杜女士不知情,认为两被告在原告的配偶与原告感情危机时恶意串通,隐瞒原告,出卖原告拥有产权份额的房屋,损害了原告的重大利益,两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确认无效。法庭采纳了原告代理人的意见。
前述意见长期以来一直是律师代理和法院判决的依据,但2012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施行后司法实践中对此类问题的处理发生了变化,这就是该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司法解释施行后,对于第三条如何适用,法律界曾经争论不一,曾出现多例与本案一审判决一样的判决结果,导致判决标准不统一。但不管怎么着,该解释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司法解释的效力就摆在那儿,全国不少法院依据该条作出的判决书也放在那儿,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的法理,法官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该条规定。
三、二审法院判决结果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四、案件办理启示
这起案件二审改判后,部分律师认为司法解释的规定前后在相互打架,二审法院的改判有待探讨。其实,只要我们与时俱进,善于钻研学习,自觉打破僵化思维,严格遵循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定,就能深刻理解二审改判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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