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新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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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爱犬被撞,主人却要赔偿肇事者十万元!

来源:刘新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7-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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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道路上,车辆驾驶人与他人饲养的小狗发生碰撞造成损失,责任如何划分,应该向谁主张损失,石家庄律师通过一则案例告诉你!
案例
2015年11月12日早上,原告史某上班途中在经过对面马路时,正巧与徐某养在自家厂里用来看门的小狗发生碰撞。史某驾驶的电瓶车从小狗身上轧过,史某连车带人摔倒,后经医院诊断,史某为L1压缩性骨折,腰椎活动受限,需要住院手术。史某选择了保守治疗,花费医疗费用4342元。
事情发生后,史某及其丈夫报了警,并多次找到徐某协商赔偿事宜,但都没能达成一致。后经鉴定机构鉴定,史某的损伤为十级伤残。史某遂将宠物狗的主人徐某及其儿子杨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类损失10万余元。
01、原告诉称
原告的损伤系被告徐某及杨某饲养的小狗导致,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总计10万余元。
02、被告抗辩
被告徐某辩称:案件中的小狗是自己饲养的,但原告不是因为撞到狗才摔倒,而是听到狗叫后回头观察才意外摔倒,整个事故史某自己也有责任;被告杨某辩称:狗是杨某购买后拿去给母亲饲养用于看护工厂的,所以杨某并非本案的责任主体。
03、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依法判决徐某赔偿史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总计10万余元。

律师说法
1、法院判决徐某赔偿损失的原因是什么?
小狗虽是杨某去购买,但实际是送至徐某厂里饲养看门,故徐某才是小狗的实际饲养人,杨某无需担责。按照法律规定,饲养人负有动物的安全性维持义务,徐某在户外未对小狗进行有效牵领及约束,导致小狗与史某的车辆发生碾压,造成史某摔倒受伤,徐某应当对史某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原告要求徐某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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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新勇
  • 执业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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