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新勇律师

刘新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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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房产纠纷,婚姻家庭,继承,公司企业

夫妻一方主张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证明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来源:刘新勇律师
发布时间:2023-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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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宫某某与被告王某原系夫妻关系,2021年4月份经法院判决离婚,但对夫妻共同的房产一套未进行分割。2023年1月份,我代理宫某某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请求分割夫妻共有房产一套,在开庭前一天我收到被告上百页的证据,被告称婚姻存续期间原、被告有130多万的夫妻共同债务,其中包括购房首付款的借款、房产抵押贷款、各类贷款平台贷款、经营生意借款等,被告要求原告与其共同分担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分析

我拿到证据后仔细分析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被告证据涉及借款金额较大,最小的金额在10万元左右,且借款均是被告单方借款,没有原告的签字或者事后对该证据追认的证据。2、其中房产抵押贷款在原告与被告在其他案件中已经认定为被告的个人债务。3、购房首付款虽然有可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被告陈述与其在离婚案件中的陈述相互矛盾,且没有直接证明用于了购买案涉房产。

本案开庭时,我将以上分析意见陈述给法庭并结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分析,最终,人民法院采信了我的观点,认定被告提出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未将该债务判决有原告承担,原告如愿分得了离婚时应得的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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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新勇
  • 执业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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