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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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不服某国土资源局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行政复议申请书

来源:张虎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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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市某某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某某

职务:某国土资源局局长。


请求事项:申请人认为市某某国土资源局核发的 (2013)第005 X X号土地使用权证书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申请复议,请求复议机关责令变更为申请人。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 X X自 X X年 X 月至第二机械厂工作。 X X年, 第二机械厂为申请人代买位于 X X号 X X室商品房,并以 X X第二机械厂的名义与 X X房产开发公司签订房屋订购合同书,房屋产权证临时登记为 X X第二机械厂,购房款全部由申请人个人承担。后 X X第二机械厂与申请人签订《购房归款计划》,约定申请人支付全部房款后交付其房产证,把 X X房屋正式转让给申请人。 X X年3月,申请人支付全部房款后,与 X X第二机械厂签订《房产转让协议书》,正式将 X X第二机械厂将 X X室转至申请人个人,产权证归申请人个人所有。

因该 X X室房屋所有权证(锡房权字第 X X号)登记的所有权人为 X X第二机械厂,且因长期以来该房产未能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无法进行房产更名,申请人未能将登记在 X X第二机械厂名下之房产过户至申请人名下。

现第二机械厂已于 X X年因转制吊销营业执照,且该 X X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已于 X X年3月颁发。申请人遂向惠山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房产过户申请,但房产管理部门告知申请人该房产土地使用权人为第二机械厂,申请人之房产过户属于二手房买卖的范畴,依法应当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合计人民币约7万元。

申请人认为该笔房屋过户税费极不合理且对申请人造成极大负担及不应有之权益损害,该房产证过户不应归入二手房买卖范畴,因申请人即为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之实际产权人, X X第二机械厂仅为临时持有人。而造成该种负担及损害的原因恰恰是 X X国土局确认土地产权时未依法审查、核实而做出之错误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认为 X X国土局核发的(2013)第0 X X号土地使用权证书将第二机械厂登记为土地使用权人而非申请人,对事实认定错误,违反土地登记法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应依法予以纠正及变更。

1、第二机械厂已被依法注销,非土地使用权人的适格主体。第二机械厂已于 X X年转制并被吊销营业执照,其民事主体资格已不存在,将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第二机械厂,属于明显错误的行政行为,也是对法律及相关权利人极不负责的做法。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次修正)》第十条的规定,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搬迁的,应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或个人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书;根据《 X X市土地登记条例》第四十四条,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根据《江苏省土地登记办法》第七条,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已经登记的土地权利因转移、分割、合并、增减、消灭以及土地用途等发生变更而进行的日常登记。既然第二机械厂已经注销,国土管理部门就应该按照上述规定注销或者变更土地使用权登记,而不是将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一个已经不存在的民事主体。国土部门将土地使用权证书授予已经被撤销的企业无法律依据,应依法将土地使用权人第二机械厂变更为被撤消后的实际产权人即申请人名下,并重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申请人作为 X X室实际产权人,有权要求国土部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申请人所有之 X X室商品房系当时由第二机械厂代买,购房款全部由申请人支付,仅由第二机械厂与房产开发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并暂时将产权登记在第二机械厂,且 X X年3月申请人与第二机械厂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书》也明确将房产转给申请人个人,产权证归申请人个人所有。自此,该 X X室与第二机械厂已无任何联系,只是因为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申请人未能将登记在第二机械厂名下之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

申请人依法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补发土地使用权证时,明确表示原第二机械厂仅代为办理房屋买卖手续,且已于 X X年依法注销,申请人应为该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人之实际产权人,并提供了房屋所有权证、街道经济贸易服务者证明、机械厂吊销证明、房屋定购合同书、房产转让协议书等证明材料,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却置申请人的合法请求与不顾,未依法履行实质审查职责,错误地将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第二机械厂”,严重违反了法律及相关法规的精神。根据《土地登记条例》第七条,土地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共同申请,但土地权利证书的补发或者换发的,可以单方申请。申请人完全有权单方面申请土地权利证书的补发, X X国土局给已不存在的“第二机械厂”进行权属登记并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不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其行为违法。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与我有类似情况的第二机械厂职工购买的商品房均获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于个人名下。国土管理部门作为政府机构,理应严格依法行政、一视同仁,而不能厚此薄彼、政令不一,国土部门对同样问题的不同处理,对申请人造成了极大的不公及损害,也不符合当前中央再三重申的依法治国及依法行政的精神及原则。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土地登记行为不符合客观事实,违反了法律规定,极大地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 X X市人民政府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予以纠正,将(2013)第00 X X号土地使用权人由第二机械厂依法变更为申请人,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 X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李某某

时间:2013年 X 月X日


附件:

(一)证明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房屋所有权证(锡房权字第 X X号);

2、经济贸易服务者证明;

3、第二机械厂吊销证明;

4、房屋定购合同书;

5、房产转让协议书。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2、《土地登记办法》;

3、《江苏省土地登记办法》;

4、《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次修正)》;

5、《 X X市土地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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