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升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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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索赔成功案例
作者:肖升东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15 浏览量:0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xx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2民终88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xx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
法定代表人:栾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硕,山东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圣,山东志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市xx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2。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x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县。
上述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升东,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石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
原审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第x支公司,住所地xx市x号。
主要负责人:王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磊,山东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xx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卢xx、卢某1、卢某2、孙xx、温xx与原审被告石xx、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第x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xx法院(2016)鲁0214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xx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卢xx、卢某1、卢某2、孙xx、温魁侠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xx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xx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青岛xx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522元,减半收取2261元,由上诉人青岛xx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昌民
代理审判员 毕文娜
代理审判员 于水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兵
书 记 员 肖梦琦
此案最终在二审法官的主持调解下,被告人主动赔偿,我们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