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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获取轻判:王x、张xx非法采矿一审刑事判决书
作者:肖升东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15 浏览量:0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03刑初811号
公诉机关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男,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肖升东、徐云志,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xx,男, 因盗采海砂于2013年12月被山东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二支队罚款八千元。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万峻,海军潜艇学院法律顾问处律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六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x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审 判 长 厉建军
审 判 员 夏 晖
审 判 员 朱颜新
人民陪审员 于爱华
人民陪审员 张 军
人民陪审员 刘振英
人民陪审员 李雅洁
二〇一九年九月
欲了解案件详情请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8)鲁0203刑初8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