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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辩护:王某某、彭某某组织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作者:肖升东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15 浏览量: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刑初515号

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于xx省xx县,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xx省xx县,现住xx省xx市xx区,无业。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9月2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肖升东,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彭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于xx省xx县,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xx省xx县,现住xx省xx市xx区,无业。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9月2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王晓波、李艳娟,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9月21日起至2029年9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彭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9月21日起至2028年9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周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9月19日起至2022年3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李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11月19日起至2020年5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马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7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德成

人民陪审员  柳 玲

人民陪审员  张 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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