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孝顺律师代理徐某起诉杜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胜诉一案
案情介绍:
被告杜某承包了被告简某位于信阳市浉河区XX村家中的自建房工程,杜某雇佣原告过去干活,工钱为200元/天。2021年7月30日,原告在脚手架上筑墙时,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来,后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XX医院治疗,诊断为:创伤性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颞骨骨折、眶骨骨折、胸椎骨折、颈椎骨折、桡骨骨折、肺部感染,经住院治疗24天后于2021年8月23日出院,出院医嘱全休三月,双腕支具外固定六周。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人身受到伤害遭受的各项损失,被告杜某仅垫付了医疗费42000元,其他损失拒不赔偿。被告简某称,徐某受伤与其无关,也不赔偿损失。另外,原告干活的工钱,被告杜某也拖欠5000元未付。
原告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杜某作为雇主,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简某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劳务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杜明,应当对原告的损失与杜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杜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暂定145904.29元(见赔偿清单);
2、请求判令简某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请求判令被告杜某支付劳务费5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一、被告杜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某赔偿各项 损失共计人民币 114619.73 元。
二、驳回原告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办案心得:
本案因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产生纠纷,律师根据民法典规定确定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律师积极行使申请伤残鉴定的权利,最终鉴定为两处十级伤残,为当事人争取了十几万元的赔偿,案件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