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孝顺律师代理马某某诉某集团公司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原告为响应国家农民创业的号召,承包了同村村民的土地开始从事青蛙养殖。2018年冬天,原告扩建养殖场地,总共养殖20亩(13亩青蛙+7亩小龙虾),并办理了营业执照、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2020年8月,正值青蛙生长进食高峰期,许信高速开始施工,被告是途径信阳市平桥区邢集镇周楼村第九合同段施工方。因施工场地和原告养殖场只有一路之隔,开工之后不分昼夜开山取土、钻井、下桩,各种工程机械、大型车辆在养殖场旁轰鸣不断,导致青蛙受到惊吓,不能正常进食,青蛙大量饿死。另外,原告用于取水的蓄水池被施工产生的油污污染,进而又被打桩机抽上来的泥土填满,原告抽水用的水泵和水管被掩埋,导致养殖场无水可用。没水用导致蛙池干燥,青蛙有的干死,有的无法入土冬眠冻死,还有的春天无法出洞。因缺水,小龙虾无法正常进食,大量饿死、干死。到2021年7月份,养殖场停止经营。
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被告让原告找评估机构评估损失,原告委托湖北循其本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收益损失进行评估,该公司出具评估结论为:13亩黑斑蛙和7亩小龙虾在2021年度正常年景下获得年纯收益价格为190829元。但被告仅同意赔偿苗种费用和租地费用,其他损失拒不赔偿。
原告认为,原告为了建养殖场投入巨大,一部分资金是家人东拼西凑,一部分资金是银行贷款13万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现在因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277379元(见赔偿清单);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一、被告河南省X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 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信阳市平桥区X养殖场 134279 元。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415 元、鉴定费 5500 元由被告河南省X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律师点评:
本案属于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的难点在于责任主体的确定和损失金额的确定。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现场勘查,确定被告作为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产生噪声污染和水污染,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律师通过申请法院评估,明确了损失金额,最后取得了理想的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