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孝顺律师代理信阳某公司起诉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原告系经营纸箱制造、纸箱包装、加工、销售的企业,与被告是常年业务合作伙伴。近年来,被告因经营需要多次从原告处购买纸箱,期间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货款一直未支付。2019年6月24日,被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XX公司纸箱款38223元。 2020年3月26日,被告又出具了一份《还款计划》,内容为:“本人欠XX公司纸箱款叁万陆仟柒佰元(36700元),特定还款计划如下:1、2020年11月10号前还款5000元。2、从2020年12月开始,每月20号前还款5000元,累计还完为止。3、每次还款5000元XX公司出具收到还款的收据之人了结财务手续。”并落款有还款计划人张X的签名、身份证号以及日期。此后,被告陆续向原告还款7000元,仍剩余29700元货款未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予偿还。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9700元及利息(自2020年11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经双方确认,张X需偿还信阳市X有限公司 货款 29700 元,具体还款方式如下:
一、自 2022 年 10 月至 2023 年 2 月,每月 20 日前,张 X向信阳市X公司偿还货款 5000 元;
二、2023 年 3 月 20 日前,张X向信阳市X有限公司偿还货款 4700 元;
三、张X向信阳市X公司偿还完毕货款 后,双方就此事再无其他纠纷;
四、如张X有任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信阳市X公司可就全部剩余欠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点评:
本案中双方应欠货款产生纠纷,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方迫于压力提出调解,律师考虑到双方是多年合作关系,以后还会继续合作,便积极促成双方调解,对方同意分期偿还欠款,案件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