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孝顺律师代理孟某某诉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18日,原告和被告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信阳市平桥区某小区X幢X单元X号房,建筑面积131平方米,总房价为720500元。合同第九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9年1月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合同第十六条约定:出卖人承诺于2019年4月30日前,取得前款规定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交付给买受人。
合同签订后,原告经由中间人XXX通过转账、现金的方式支付了购房款30万元,被告刘某作为时任法定代表人出具收据予以确认。但被告至今未取得涉案房屋的预售许可证,也未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并称由于规划变更等原因,原房号已经不存在,已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购房款,被告拒不退还。
原告认为,因被告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被告应当返还原告购房款及相应利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望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和X任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二、请求判令被告刘X、X公司返还原告购房款3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被告X公司于本判决生 效后 10 日内返还原告孟某某购房款 300000 元及利息(以 3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8 月 20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 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的 1 倍计算)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 2900 元,由被告X公司承担。
律师点评:
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开发商逾期交房、开发商手续不全等问题,这类违约行为对消费者利益损害很大。消费者应该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利,本案中通过诉讼成功退房,实现了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