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孝顺律师代理冯某诉某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来源:王孝顺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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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4月6日3时1分,原告冯XX因临产入院被告处,4时许进入产房,5时15分宫口全开,8时18分生育一名男婴。男婴出生后送往信阳市中心医院抢救,经诊断为:新生儿重度窒息,新生儿休克,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新生儿循环衰竭。后经抢救无效,临床死亡。在分娩过程中,原告顺产存在困难,多次告知医生不想生了,医生没有提出任何建议并在旁边聊天、玩手机,放任原告不管,导致在开宫口长达三个小时后才分娩,婴儿缺氧严重,最终死亡。且被告在分娩过程中拒不告知家属产妇的情况,在明知不能顺产的情况下仍然要求产妇顺产。
原告认为,被告在原告顺产有困难的情况下,应及时调整生育方式,采取剖宫产或其他措施,并及时告知家属。被告在生育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导致新生儿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故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745540.26元(见赔偿清单);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河南省信阳市第X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过错行为与原告冯某之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故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省信阳市第X人民医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冯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7181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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