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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

来源:王孝顺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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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206231020分,原告在被告家门口西边拔蒿子时唤自家养的小狗“肉头”,被告误以为是在辱骂自己,双方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撕扯,撕扯过程中,原告体表皮肤多处擦伤。后原告在信阳淮河骨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多发软组织损伤1椎体陈旧性压缩性骨折等病情,住院治疗3因病情未见好转,原告转入信阳市第四人民医院继续治疗,住院治疗16天后出院。经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公安机关对被告处以行政拘留10罚款500的行政处罚,对原告处以行政拘留3的行政处罚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身体健康造成巨大损害,却毫无歉意,赔偿态度消极。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特向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3069.27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078.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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