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杨贵律师

郑杨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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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案件

男方拖着不肯离,第二次起诉保障婚姻自由

来源:郑杨贵律师
发布时间:2022-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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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法院:广信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2)赣1125民初137号

基本案情:

  原告宁XX和被告吴X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没有建立起稳固的夫妻感情,婚后经常因为琐事争吵,感情逐渐恶化。原告于2021年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以感情尚未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原告只能再次提起诉讼。

办案过程:

  原告宁XX第一次起诉未判离后和被告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双方没有联系,感情没有任何改善,委托人坚决要求离婚。

  委托人找到笔者时表示担心第二次起诉还是没有判离压力较大。笔者跟委托人详细解答了民法典对第二次起诉离婚的规定。只要在第一次判决以后分居一年以上,再次起诉离婚,只要做好相应准备工作法院是基本判离的当事人无需过分担心。委托人这样才放下心来。在笔者的指导下委托人搜集了一些分居方面的证据如租房协议、微信聊天记录、租金转账凭证、村委会的分居证明等。本案还有一个特殊之处就是被告诬陷孩子不是亲生的,想通过这种方式将婚姻破裂的责任完全推到委托人身上,为此笔者开庭前委托法院指定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做亲子鉴定。

  在庭审中笔者对双方分居事实上进行了充分举证论述,也采用一定技巧诱使对方承认分居事实再加上举证,出示了租房协议、微信聊天记录、租金转账凭证。根据鉴定结论被告吴X就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被告吴X最终也认识到双方感情确实已经彻底破裂再怎么挽回也是徒劳的,拖延下去也只是白白浪费时间,最终同意调解离婚,而且笔者还为委托人争取到较高的孩子抚养费。当事人对律师的工作表示满意。

判决结果:

一,准予原告宁XX与被告吴XX离婚;

二,婚生女吴XX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年支付抚养费12294元,被告享有探视权,原告应予配合;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吴XX负担。

案件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里是民法典对于诉讼离婚做出的最大修改。之前诉讼离婚中有个不成文的规定:第一次起诉不判离后,时隔六个月再次起诉判离可能性极大。民法典虽保证再次起诉一定判离,但是将目前的六个月延长成了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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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郑杨贵
  • 执业律所: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6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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