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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交通肇事罪辩护成功案例

来源:曹远泽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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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玄刑初字第19

公诉机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某某,男,19601128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系南京公交雅高巴士有限公司驾驶员。201391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1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曹远泽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玄检诉刑诉(2013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12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丽芳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9119时许,被告人毛某某驾驶牌照为苏A×××××公交车,沿本市玄武区中山陵植物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琵琶湖路口时,将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丁某某撞伤,后丁某某被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大队认定,被告人毛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毛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犯罪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毛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9119时许,被告人毛某某驾驶牌照为苏A×××××公交车,沿本市玄武区中山陵植物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琵琶湖路口时,将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丁某某(殁年61周岁)撞伤,后丁某某被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大队认定,被告人毛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毛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另查明,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调解,南京公交雅高巴士有限公司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880387.3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毛某某供认不讳。本案另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死亡医学证明书、调解书、收条、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摄影照片,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车辆痕迹鉴定意见及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意见,证人钱某、廖某某的证言及被告人毛某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合法有效,具有证明效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毛某某案发后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待接受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毛某某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李国营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见习书记员  宫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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