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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私接电线触电受伤,公司应否赔偿

来源:庞海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5-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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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员工私接电线触电受伤,公司应否赔偿

一、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

被告(上诉人):某公司

二、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三、基本案情:

王某系某公司职工,在公司上班时,为了方便自己平常做饭和电动车充电,和工友们私自接了一根电线。2013年8月,王某准备做饭时,自己不慎踩到电线上触电受伤。经司法鉴定王某电击伤致“呼吸循环衰竭,缺血缺氧性脑病”,遗留的后遗症属一级伤残。在与公司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王某诉至法院。

公司辩称,王某违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私拉电线做饭导致触电事故发生,且事故发生在下班时间,王某触电受伤是自身原因造成,与工地方没有任何关系。

四、审理情况: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所触电线在工地的管理范围之内,电费由工地缴纳,故该段线路的产权归工地所有。根据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另外,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工地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疏于管理,工地方虽然提供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工地和生活用电,须经工程部批准,由工程部派人安装,违者视情处当事人罚款20-200元,如出现任何问题,一切都由当事人自负”,但其中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王某并不知道,工地方也没有告知王某等人,故该工地所述公司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王某等人如果需要用电,应告知工地方,让专业技术人员接线,王某系成年人,明知私自接线用电,造成触电受伤,王某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王某、工地的具体情况及过错程度,一审法院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30%,公司承担事故的70%为宜。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公司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00多万元。

后,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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