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两次判不离,第三次判离
来源:赵佩律师
发布时间:2015-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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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因与老公感情不和,想起诉离婚。但因为其丈夫已经离开居住地五年,无法找到丈夫。所以,黄某起诉离婚到法院,第一次法院通过公告送达后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判决不予离婚。
六个月之后,黄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驳回起诉。黄某由于不懂法律,没有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导致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生效。
无奈之下,黄某找到潘律师,要求第三次起诉离婚。本律师在了解案件事实之后,组织了相关的材料,递交到法院,同时,到黄某所在的社区开具了黄某的丈夫已经五年没回家的证明,并提供了黄某的儿子、黄某的邻居、黄某的同事做的证人证言。法院收到我方提交的材料后,认真进行了核实。并通过黄某的儿子了解到,黄某的丈夫有可能在其老家,法院遂到黄某丈夫的老家把诉讼材料进行了留置送达。随后,如期开庭,最终,法院判决准许黄某与其丈夫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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