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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某超市租赁合同纠纷

作者:高志博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16 浏览量:0

    原告诉被告某超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

    原被告于2014年11月18日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原告租赁期间经营海鲜.2015年1月5日至2月26日期间,被告由于没有消防安全设施被停业整顿,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经协商未果,原告无奈之下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支持闭店52天的租赁费,海鲜损失,人工费,误工费.

    原告出示了租赁合同,劳动合同,工商登记信息,会议记录,海鲜损失,证人证言,录音录像.

    经法院审理查明,法院判定在此期间被告违约,参照2014年黑龙江省批发好零售业年平均工资计算工人费和误工费.支持了原告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即租赁费,海鲜损失,人工费,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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