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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高律师成功为其取保候审

作者:高志博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28 浏览量:0

犯罪嫌疑人李某为上游人员提供支付结算活动,工作一个多月被公安局抓获。据高律师会见了解情况,认为犯罪嫌疑人属于初犯、情节轻微,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等,遂向办案人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经过高律师的不懈努力,成功为犯罪嫌疑人李某取保候审,李某也重新获得来之不易的自由。

取保候审的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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