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海龙律师

曲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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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青岛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劳动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综合

单位未支付加班费等情况,劳动者如何申请仲裁

来源:曲海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5-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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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委托人于2006年3月24日到青岛***工艺品有限公司从事总务部司机工作。委托人在青岛***工艺品有限公司处工作期间周一至周五每天加班4个小时,周六、周日加班8个小时,节假日也不安排休息,而青岛***工艺品有限公司并未依法足额支付委托人加班费,也未给委托人安排带薪年休假。后委托人无奈辞职。
       承办过程:委托人在与青岛***工艺品有限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委托律师向青岛***工艺品有限公司主张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带薪年休假、高温费等各项补偿。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的向委托人解了整个案件情况,收集所需的证据后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如有证据证明委托人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那么经济补偿金的主张便可以得到支持;如果委托人有基本的证据证明其存在加班的事实那么加班费的主张便可以得到支持。
       承办结果:仲裁裁决青岛***工艺品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委托人加班费49796.39元,经济补偿金29389.75元,带薪年休假4157.7元,高温费320元,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点评:职工在单位工作期间普遍存在加班的情况,但是单位要么不足够支付加班费要不根本不支付加班费,因此在劳动关系解除时职工就希望能把工作期间单位未足额支付的加班费或者根本没有支付的加班费部分给要过来,往往是与单位协商不成,无奈申请仲裁,但是加班费的主张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又是能难被支持的,本案中本人重点让委托人收集在工作期间单位发放工资时给的工资条,用基本证据着手,证明存在加班的事实。在该案件中本人的思路得到了证实,也得到了委托人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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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曲海龙
  • 执业律所: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702*********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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