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海龙律师

曲海龙

律师
服务地区:山东-青岛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劳动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综合

共同侵权如何担责

来源:曲海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28
人浏览
                             有意思联络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的理解与适用
   【案情】
   原告:李某某。
   被告:刘某某;被告:陈某某;被告:刘某。
   2010年某日下午,被告刘某某电器门市前,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因土地纠纷发生口角争执,双方发生抓扯。随后被告刘某某、刘某参与抓扯,致使原告受伤。次日原告前往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住院5天,支付医药费1414.60元。
    原告李某某诉称:2010年某日,原、被告因土地问题发生纠纷,三被告致伤原告。后原告住院治疗5天,花去医药费1416.60元。双方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生活费、交通费等共计2020.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刘某某、陈某某、刘某未发表答辩意见。
   【审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因土地纠纷发生抓扯,三被告在抓扯过程中造成原告身体伤害,故原告受到的损害与三被告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三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原告在发生纠纷时未能冷静对待、妥善处理,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过错责任以3:7划分为宜,经依法核算应当纳入赔偿范围的各项费用共计2020.6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30%即606.20元,被告承担70%即1414.40元。因三被告均动手与原告发生抓扯,故三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其应当承担未举证、质证及辩论的法律后果。综上,法院判决:一、被告刘某某、陈某某、刘某赔偿原告李某某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1414.40元,三被告对前述赔偿款项负连带赔偿责任,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李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在理论上的界定有“主观说”、“客观说”等。主观说包括共同故意说(意思联络说)和共同过错说,共同故意说要求侵权行为人之间存在意思上的联络,即共同故意,共同行为人应对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过错说不要求行为人之间存在意思上的联络,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过失即构成共同侵权,也应承担连带责任,该学说扩大了共同侵权的范围,有利于保护受害者。客观说不要求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故意或者过失,行为人之间的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即构成共同侵权。《侵权责任法》第八条未作出明确界定,对其理解存在争议。有的人认为,第八条系对共同加害行为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时才构成第八条所规定的共同侵权,可以与第十条规定的共同危险行为、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相区别。[1][①]本案原告与被告陈某某因土地纠纷发生口角争执,双方发生抓扯。后被告刘某某、刘某不但没有劝阻,反而参与抓扯,致使原告受伤,应当认定三被告实施了具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
    连带责任存在于民事侵权、合同等领域,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在侵权责任中,只有法律明确规定为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才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体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是一种对外责任,在本案中即三被告对原告的赔偿责任。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可以起诉部分连带责任人,也可以起诉全体连带责任人,未被起诉的连带责任人,可以不要求原告追加未共同被告。在全体连带责任人之间,还存在内部的按份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规定连带责任人之间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中一人或数人承担了全部责任或超出自己的责任数额,可以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以上内容由曲海龙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曲海龙律师咨询。
曲海龙律师
曲海龙律师
帮助过 3575 万人好评:62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青岛市城阳区正阳中路国际商务港412A室(城阳法院对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曲海龙
  • 执业律所: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702*********060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山东-青岛
  • 地  址:
    青岛市城阳区正阳中路国际商务港412A室(城阳法院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