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假演唱会门票涉嫌倒卖其他有价票证罪
来源:孙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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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2016年某某在青岛市崂山区某体育馆周围销售某著名歌手青岛演唱会假门票,后某某在销售假票过程中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派出所抓获,犯罪嫌疑人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刑事拘留,羁押在青岛市第一看守所,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犯罪嫌疑人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而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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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侵犯的客体是有价票证的管理活动,犯罪的对象是车票、船票、邮票等有价票证,这些票证都表示一定的货币数额,对于发展我国的交通运输、邮电事业,具有重要意义,并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上述票证,不仅直接给国家经济造成损失,而且给国家的票证管理活动以及同票证管理有关的财政、金融、工商管理活动造成危害。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29条规定: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车票、船票票面数额累计二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五十张以上的:
(二)邮票票面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一千枚以上的;
(三)其他有价票证价额累计五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一百张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累计一千元以上的;
(五)其他数额较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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