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林树律师

谷林树

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擅长:房产纠纷,公司企业,继承,劳动纠纷,医疗纠纷,债权债务,证券投资,人格尊严,征地拆迁

【工程】砂石供应合同纠纷案

来源:谷林树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04
人浏览

案情简介:

B公司挂靠A公司承包了某建筑工程施工。小李系B公司指派的项目经理。2016年4月,A公司应B公司请求向工程建设单位出具了委托书,指定小李担任项目经理。小李保管一枚A公司项目专用章。

2016年3月,某建材供应商老王与小李签订了砂石供应合同,其中约定老王向上述工程工地供应石料,并约定合同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合同 中未加盖A公司公章和合同专用章,也未加盖小李保管的A公司项目专用章。后,老王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向其支付材料供应款50万元。

本案一审中,在A公司代理律师的质询下,小李承认该合同并未以A公司名义签订,所以才未加盖其保管的A公司项目专用章,老王在庭审后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上述合同,再由一审法院将该合同寄给A公司。A公司在收到该合同后,发现该合同中有仲裁条款,该案不应由法院处理,遂立即向一审法院提出管辖异议。


审理结果:

一审判决老王胜诉,责令A公司应向老王支付材料供应款;A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将案件发回重审。重审中,老王申请撤回了起诉。


律师点评:

本案中,老王作为原告,却在立案和一审庭审中故意不主动出示该合同,以至于A公司在收到一审法院转寄来的该合同前,根本无从了解该合同中存在仲裁条款。A公司在得知该合同中存在仲裁条款后,立即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异议,并未耽搁。一审判决无视A公司就案件管辖提出的异议,并且无视该合同签约主体之一小李在一审庭审中自认该合同并非以A公司名义签订的事实,依然判令A公司败诉,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故此,被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以上内容由谷林树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谷林树律师咨询。
谷林树律师
谷林树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461 万人好评:3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B座308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谷林树
  • 执业律所:北京法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919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 地  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B座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