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阻碍老父使用房屋财产损害案
来源:谷林树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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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丁某系老丁夫妇的女儿。老丁之妻去世后,老丁在单位房改中购买了一套单位公房并登记在自己的名下,购房过程中,老丁使用自己和妻子的工龄抵扣了部分购房款。丁某认为,该房原属于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母亲去世后,该房中有母亲遗产份额,故此,该房应归自己和老丁共有,要求搬入该房与老丁共同居住,老丁不同意,为此,丁某夫妇遂多次前往该房实施堵锁眼、贴封条等行为,老丁为此多次找开锁公司开锁,由此发生不菲的开锁费用,无奈之下,老丁最终搬离了该房,因丁某夫妇阻碍该房对外出租,该房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无法对外出租。经交涉不成,老丁将丁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开锁费、租金等财产损失。
审理结果
法院判令丁某夫妇赔偿老丁相关财产损失。
律师点评
本案中,老丁在其妻去世后,在单位房改中购得案涉房屋,从既往类似案例分析,法院未必一定认可该房属于老丁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故此,丁某若坚持认为该房中含有其母亲(老丁之妻)的遗产份额并主张该房属于自己和老丁共有,应通过诉讼方式来确权。在未确权前,因该房是在老丁之妻去世后购买,且登记在老丁的名下,根据物权相关规定,除非有相反证据外,该房应归老丁所有,丁某夫妇采取堵锁眼、贴封条等行为,损害了老丁对该房的合法权益,理应对由此给老丁造成的相关财产损失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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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林树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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