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林树律师

谷林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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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保险公司拒赔纠纷案

来源:谷林树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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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车主蔡某就其所有的车辆,通过电话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保险公司向其邮寄了附有保险条款的《保险单》。在保险有效期限内,蔡某在其居住的小区内的高架停车场停放被保险车辆时发生车损事故,遂立即通知保险公司。接着,蔡某又向保险公司书面报告出险情况,并提出索赔请求。保险公司以前述车损事故系车辆“被吊装”所造成、属于保险条款中约定的免赔范围为由,向蔡某出具了拒赔通知。经多次协商不成,蔡某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修车费用。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认为保险条款中的免赔条款是合法有效的,不同意赔偿。


审理结果

一审判决支持蔡某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是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是否合法有效。

本案所涉及保险单及其随附的保险条款,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有义务就其提供的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向蔡某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但是,本案中蔡某投保的是电话车险,双方先通过电话达成投保意向,在蔡某交纳保险费后,再由保险公司通过快递公司将保单和格式条款寄给蔡某。蔡某在收到保险公司寄来的格式条款后,只能被动接受,没有选择商议的余地。因此保险公司并未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应为未生效条款或无效条款,对蔡某无法律拘束力。

另外,虽然保险单所附保险条款中规定,投保车辆因“被吊装”而发生车损事故属于免赔范围,但其中并未对“被吊装”作出定义,在此情况下,因该保险条款属于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在蔡某和保险公司对“被吊装”有不同理解时,应作出不利于该格式条款提供方---保险公司的解释。蔡某认为,“被吊装”应被理解为为了实现拖带、运输目的而进行的被吊装,吊装只是为拖带和运输做准备。而且,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汉语辞典》(1978年12月第1版)第247页中对"吊装"一词的解释为"用人工或机械安装建筑物的预制构件"。考虑到蔡某的投保车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只是经由停车场的机械设备"托举"到空中,而且托举到空中也不是为拖带和运输做准备,故此,蔡某的车辆不应视为“被吊装”,保险公司主张蔡某的车辆发生事故时存在“被吊装”的情形,并进而主张该事故属于免赔范围,显然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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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谷林树
  • 执业律所:北京法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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