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递交辞呈后30内撤回有效吗?
来源:谷林树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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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先生是一家外资公司员工,2013年12月某天,李先生通过电子邮件向其直接上司发送了一封英文辞职信,几分钟后,李先生收到直接上司接受其辞职的电子邮件。
两天后,李先生又向直接上司发出“我拒绝离职”的电子邮件,对之前的辞职行为反悔。一小时后,直接上司在回复邮件中,要求李先生继续办完离职流程。此后双方多次沟通协商未果。
后,公司向李先生发送离职通知。李先生不同意辞职,遂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劳动仲裁委裁决公司离职通知无效,劳动仲裁委裁决驳回了李先生的仲裁请求。李先生不服裁决,诉至法院,诉请撤销公司的离职通知,判令双方恢复劳动合同关系。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李先生诉讼请求,李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对劳动者的辞职权作了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上述辞职权系形成权,一经单方作出非经法定事由及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劳动者行使辞职权后,用人单位何时同意、双方是否办理交接均与辞职权无涉;劳动者的事后反悔行为亦不能影响辞职权的生效。
在李先生无法充分举证证明其辞职行为存在法定可撤销情形的情况下,法院最终认定:李先生事后反悔,并不会对其之前辞职的效力产生影响,故此,对李先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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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林树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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