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小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3年3月,孔某和李某共同设立了一家经营网络销售业务的有限公司,孔某占股95%,李某占股5%。公司成立后,经营管理权,一直掌控在大股东孔某手中,小股东李某多次向公司提出申请,请求查和阅复制公司成立以来历次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并要求携带注册会计师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均遭公司拒绝。忍无可忍的李某,向律师求助,在律师指点下,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提供公司成立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给李某查阅和复制;并要求公司提供公司成立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它辅助性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供李某及其委托的注册会计师查阅。
法院判决
法院判令:一、公司提供公司成立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给李某查阅和复制;二、公司提供公司成立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它辅助性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供李某本人查阅;三、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在实务中,公司大股东利用其掌控公司的便利,损害公司小股东权益的事,时有所见。不过,现行公司法对公司小股东的知情权作了相应的保障。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公司小股东在无法有效行使股东知情权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利用上述公司法规定,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并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从上述公司法规定来说,对公司会计账簿的查阅权限只限于股东本人行使,故此,法院并未同意李某委托注册会计师查阅公司账簿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