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序良俗】委托协议无效案
案情简介
赵甲和钱乙经孙丙介绍认识。赵甲委托钱乙为其寻找代孕妇女为赵甲怀孕生子。
2019年3月,赵甲与钱乙签订委托协议书,约定:1、钱乙保证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为赵甲找到一名代孕妇女。赵甲先付钱乙订金1万元整,钱乙向赵甲出具金额1万元的借条;2、待代孕妇女到赵甲所在地通过健康检查后,赵甲再付钱乙1万元,检查费用由赵甲负责;3、待孕妈怀孕后,赵甲再付钱乙2万元;4、代孕妇女代孕期间的吃住由赵甲负责;5、代孕妇女顺利生产一个月,亲子鉴定确定为赵甲孩子后,孩子交付赵甲,赵甲一次性付清剩余9万元给钱乙,付清后双方互不干涉;6、代孕妇女年龄应在30岁以下。
上述协议签订后,赵甲向钱乙支付了1万元订金后,钱乙未能按约定完成委托事项。赵甲一怒之下,将钱乙诉至法院要求返还1万元订金。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驳回赵甲诉讼请求,并对钱乙收取的1万元订金予以收缴,钱乙未申请复议。赵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本案焦点是赵甲与钱乙所签订的委托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因该委托协议涉及的委托代孕,是目前法律禁止的事项,且有违公序良俗。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规定,该委托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本案中,法院虽认定委托协议无效,但同时认为,若责令钱乙返还赵甲1万元订金,无异于纵容委托代孕非法行为,不利于对违背公序良俗行为的遏制。故此,法院依照当时有效的法律规定,对钱乙收取的1万元订金予以收缴。前述收缴行为属于民事制裁行为,在钱乙未依法提出复议的情况下,该制裁行为已生效,赵甲诉请返还不具有现实可能性,故此,二审法院对赵甲的诉请也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