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垫付的执行案款追偿案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秦某与陈某订立《购房合同》,陈某将其个人所有的一套商品房出售给秦某,房屋售价49万元。截至2019年12月15日双方前往不动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秦某已付陈某购房款45万元,剩余4万元未付。在办理前述过户手续时发现,该房已因陈某欠第三人7万元债务而在第三人申请执行中被C法院查封。2020年5月,秦某根据C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向 C法院指定账户汇入7万元,代陈某还清了欠该第三人的7万元债务,房屋得以解封。秦某认为,其代陈某偿还的7万元债务中,有4万元是秦某欠陈某的未付房款,另3万元是自己代陈某垫付的执行案款,自己有权向陈某追偿前述垫付案款。经协商解决不成,秦某遂于2021年1月将陈某诉至C法院,要求陈某向秦某支付垫付案款3万元。
审理结果
一审判决支持了秦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是民法典实施后审理的一起追偿权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秦某向陈某购买的房屋因陈某与第三人之间债务纠纷而被法院查封、无法过户到秦某名下,秦某对陈某向第三人的债务清偿具有合法利益。在秦某代替陈某垫付了执行案款3万元后,依上述民法典规定,第三人对陈某的债权已转让给秦某,故此,秦某有权要求陈某支付垫付案款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