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受伤引起的劳动仲裁案
来源:谷林树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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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赵某于2018年6月到北京市某区工地工作,总包商A公司系一家知名装修公司,向赵某提供了工服和安全帽,分包商B公司向赵某提供了工作证。A公司和B公司均未与赵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2018年10月赵某在工地工作时受伤,A公司和B公司均不愿为赵某申报工伤认定,也不愿向赵某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经了解,赵某是经李某招聘进入工地干活,并且,在进入工地工作后直至受伤前,每月是通过李某向其发放工资的。
申请仲裁
在律师指导下,赵某以A公司和B公司作为共同被申请人,向工地所在的某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在劳动仲裁庭审中,A公司为证明其与赵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和劳务关系,提供一系列证据,用以证明A公司将其总包的部分劳务分包给B公司,B公司作为劳务分包商自行雇工施工等事实。赵某律师在取得该等新证据后,果断变更仲裁请求,只要求确认赵某与B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依法认定赵某构成工伤。B公司经劳动仲裁委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仲裁结果
劳动仲裁委审理后作出裁决:(1)认定赵某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因认定工伤不属于劳动仲裁处理范围,劳动仲裁委不予处理。
后续处理
在劳动仲裁裁决后,在双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情况下,上述裁决已生效,赵某可持该生效裁决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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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林树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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