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林树律师

谷林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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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付金额不足以支付全部康复治疗费用,谁来负责?

来源:谷林树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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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龙某系某科技公司员工。2017年2月4日下午,龙某在单位车间干活时不慎被电击后被严重烧伤,被紧急送医,住院治疗了615天。2017年3月,经区社保局认定为工伤。2018年5月,经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二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2018年6月,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确认通知书》,同月,区社保中心核准龙某每月伤残津贴、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金额,规定给付起始日期为2018年6月。2018年7月,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认定科技公司对前述事故负有责任,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2018年10月,区社保中心作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核付通知单》,对龙某可配置的辅助器具的项目范围、使用年限和金额作了具体规定。龙某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2019年2月至2019年5月,两度前往某康复中心装配假肢,装配周期共计190天,在此期间,需由1人护理龙某。2019年1月,前述康复中心出具证明,其中载明龙某为工商患者,在工商辅具配置费用限额标准内的假肢无法满足龙某要求,按本市工伤辅具配置相关规定,超出部分由患者及责任方支付,该证明对龙某应配置的假肢、硅胶套、硅胶垫的种类、数量和价格给出建议,并对建议的假肢、硅胶套的使用寿命,每年的维修费金额作了说明。

龙某认为工伤赔付金额不足支付其实际损失,遂就工伤赔付外的损失与科技公司进行交涉,因双方未能达成共识,龙某遂将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修复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复印费等损失。



审理结果



一审判决科技公司向龙某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修复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复印费等损失。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在法定上诉期内提出上诉。但科技公司在一审判决生效后,向上一级法院申请了再审。上一级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科技公司的再审申请。



律师点评



本案焦点是,在安全生产事故中受伤的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外,是否可就其超出工伤赔付金额的损失向用人单位求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根据该规定,在安全生产事故中受伤的劳动者,在工伤保险待遇不足抵偿其损失时,有权向其所在单位主张民事赔偿。

本案中,龙某在安全生产事故中严重受伤,虽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但不足以弥补其遭受的损失,故法院在扣除其享有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外,判决支持其合法的民事赔偿请求,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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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谷林树
  • 执业律所:北京法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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