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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劳动纠纷,婚姻家庭,损害赔偿

出租车撞伤另一小轿车乘客

来源:宋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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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7年5月,曹某醉酒后驾驶车主为陈某、挂靠在某出租汽车公司的出租车,撞同车道顺行张某轿车,造成张某车内乘客夏某受伤,交警认定曹某全责。夏某就其产生的误工费、护理费等诉请曹某赔偿5000余元。法院最终判处曹某赔偿4000余元,陈某在出租车价值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裁判:

法院认为:天津市交管局某支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被告曹某负全责,当事各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故对原告夏某因此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被告曹某应予赔偿,被告陈某在被告曹某财产不足清偿原告夏某经济损失时,不足部分由被告陈某在津××出租车价值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曹某驾驶该车非进行营运,故被告某出租汽车公司不承担责任。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相关规定,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交通费一节,因原告夏某提供的交通费票据不足以证实系就医所产生,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营养费,因原告未提供就诊医疗机构的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提出原告住院仅一个星期之抗辩理由,因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曹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夏某误工费1800元、护理费10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共计3940元;

二、被告曹某财产不足清偿原告夏某本判决第一项,不足部分由被告陈某在津××出租车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要求。

原告夏某代理律师总结:

    本案事发时,醉酒驾驶尚未入罪,故被告曹某仅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在诉讼时,同时将肇事出租车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列为被告,但由于驾驶员曹某系醉酒驾驶,系本案民事赔偿责任的直接责任人,故法院未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付责任。原告夏某因未注意保存相关就医交通费票据,最终导致因证据不足而未获得交通费损失赔偿。另,原告夏某在就医时,未就相关伤情恢复及加强营养问题详细询问诊疗医生,造成诉讼时无证据可提供,最终也因此未获得营养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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