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他人口袋偷出手机即被抓盗窃未遂吗?
从他人口袋偷出手机即被抓 盗窃未遂吗?
【案情】
2013年2月17日20时许,某公安局便衣民警在市一步行街便衣巡逻时,发现男青年张某尾随一群男女,形迹可疑,便对张某进行暗中观察,过了一会儿,张某趁一女子不注意,迅速将手伸进该女子的上衣口袋,将一部黑色手机掏出之后准备离开,民警立即上前将张某抓获。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了其盗窃他人手机的事实。
【释法】
笔者认为,张某的行为是盗窃未遂。理由是:盗窃罪的既遂必须以实际占有并控制财物为要件。本案中张某并没有实际控制财物,原因有二:首先,在扒窃过程中即被公安民警发现,公安民警也正在抓张某;其次,张某刚将手机盗出,手机脱离了失主的控制后即被公安民警抓获,此时手机虽然在自己手上,但根本不可能控制。因此,按照现在处理盗窃犯罪的“失控+控制”说,张某没有实际控制到财物,应以盗窃未遂处理。
第一,扒窃犯罪存在犯罪的几种形态。扒窃犯罪虽然有其一定的特殊性,但是仍然存在犯罪的几种形态。仍然存在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与“盗窃他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并列为盗窃的几种情形之一,没有对扒窃的数额作出规定,但并不能说明扒窃不存在犯罪未遂。扒窃行为虽然具有特殊性,但是仍然是盗窃犯罪,是盗窃犯罪,就必然存在既遂和未遂形态。盗窃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没有盗取他人财产的,就属于未遂。该案中被告人张某在扒窃前即被公安机关盯着,其扒窃行为不可能得逞。故扒窃犯罪也应存在未遂。
第二,扒窃犯罪是一种情节犯。刑法修正案将扒窃列为盗窃的一种情节入罪,是指够罪条件,并不是说明该情节不存在未遂。立法机关将扒窃入罪,不论行为人是否窃取到财物,行为人都构成盗窃罪,是为了更好地遏制扒窃现象的发生。
第三,有人认为扒窃犯罪不存在未遂,其理由是扒窃犯罪没有对数额要求,侦破难度大,犯罪的社会危害大。笔者认为,这些理由都不符合盗窃罪的本质特征。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在审判实践中对贩卖毒品犯罪,公安人员事先知道,在行为人交易时当场抓住了,按既遂处理。对扒窃行为,只要行为人盗窃被害人的财物脱离被害人的身体,不管是否能控制财物,都应按既遂处理。笔者认为盗窃犯罪的危害性不能与贩卖毒品罪相比,扒窃犯罪如果采取这样的处理方法,会导致重刑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