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致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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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建筑工程

开发商未履行口头承诺,被判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阿致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6-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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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底,原告代某看到一楼盘户型图及现场宣传,开发商称一套建筑面积87平方米的商品住宅,在装修后面积能达到约111平方米,实际使用将扩展空间约24平方米。房价有两种算法,一是按87平方米计算,单价每平方米12411元,二是按111平方米计算,单价每平方米9727元,优惠后总价为1079650元。代某当即决定采用第二种计算方式购买该房屋,并与开发商缴纳了定金。但定购书却写明涉案房屋建筑面积还是87.36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还是61.24平方米。

之后,代某向售楼部王某等提出要将开发商承诺赠送的24个平方米房屋面积以文字明确写入合同,却被告知该内容无法写入合同,但王某以售楼部名义出具文书,载明案涉房屋产权面积约87平方米、装修后面积约111平方米(含公摊),实际使用面积约84.88平方米,并签名捺印确认。次月3日,双方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2012年9月,开发商委托测绘确认,原告所购房屋建筑面积87.11平方米、套内面积61.24平方米。原告认为所交房屋不符合约定,要求开发商赔偿违约损失13万余元。

法院认为,该案中开发商承诺赠送的面积虽然在合同中并没有记明,但根据双方协商时开发商提供的户型图、经办人以该户型图计算的房价以及销售人员王某出具的书面表示等,可以确认开发商就赠送面积的内容与原告协商并达成一致,且该内容与双方签订的合同并不相违背,应当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故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请。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阿致刚律师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该案中,王某作为开发商销售人员,向购房者作出的“装修后面积约111平方米(含公摊)、实际使用面积约84.88平方米”的承诺,该意思表示应系某代表公司履行职务的行为,应当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双方签订的其他协议一并成为约束购、销者之间权利义务的依据。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阿致刚律师提示:

在实践中,开发商会利用购房者的心理进行虚假宣传,以所谓的赠送面积等方法吸引眼球,进行商品房营销。但很多情况下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根本不写进合同,正当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因此,购房者在购房时要注意,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虽无法写入正式购房合同,但却可以其他书面意见的方式较好的固定下来,并通过收集和保存有效的书面证据,以便充分、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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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阿致刚
  • 执业律所: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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