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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诉王某等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来源:阿致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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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0)濛刑字第25号附1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女,38岁,汉族,农民,住濛濞彝族自治县龙潭乡。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男,16岁,彝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人王X远,男,38岁,彝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人王X辉,男,33岁,彝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人罗X兰,女,34岁,彝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人罗X生,男,45岁,彝族,公务员,住漾濞彝族自治县土地管理局职工宿舍。

本院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罗某诉被告人王X远、王X辉、罗X兰、罗X生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罗某于2010年4月20日以“准备另案以民事案件对王X远、王X辉、罗X兰、罗X生进行起诉”为由,提出在本案中对被告人王X远、王X辉、罗X兰、罗X生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罗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 夏清明

审判员 罗耀武

审判员 周建啸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袁忠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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