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诉王某等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0)漾刑字第25号附2号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X卫,男,37岁,彝族,住漾濞彝族自治县龙潭乡。
诉讼代理人高某,南诏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X军,男,42岁,彝族,农民,住漾濞彝族自治县龙潭乡。
诉讼代理人阿致刚,南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X远,男,38岁,彝族,农民,住漾濞彝族自治县龙潭乡龙潭村民委员会四古么社。
被告人王X辉,男,33岁,彝族,农民,住址同上。辩护人李昌X,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X兰,女,34岁,彝族,农民,住漾濞彝族自治县龙潭乡。
辩护人杨某,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X生,男,45岁,彝族,住漾濞彝族自治县土地管理局职工宿舍。
本院在审理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X卫、罗X军诉被告人王X远、王X辉、罗X兰、罗X生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中,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X卫、罗X军于2010年4月20日提出在本案中对被告人王X辉、罗X兰、罗X生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X卫、罗X军撤回对被告人王X辉、罗X兰、罗X生刑事自诉,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X卫、罗X军撤回对被告人王X辉、罗X兰、罗X生刑事自诉。
审判长 夏清明
审判员 罗耀武
审判员 周建啸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袁忠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