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致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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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宣民初字第07585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阿致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6-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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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X,女,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公安局X分局民警,住本区红莲南路。

被告李X,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中国X总行干部,住址同上。

原告杨X与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被告李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2年12月相识,2003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被告向原告隐瞒了婚前曾有赌博行为。婚后双方为被告赌博之事经常打架,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经亲朋好友相劝无果。现双方巳经分居生活达半年之久。故我要求与被告离婚;位斤本区红莲南路房屋归我所有。

被告李X辩称,我与原告经人介绍枏识。我们之间感情较好。婚后我与朋友之间玩牌,原告认为我是赌博行为,双方产生意见分歧,并彼此造成了伤害。经过反思,我认识到双方矛盾的起因是由我的不良嗜好造成的,我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今后不在玩牌,请原告相信我。我还是想挽救我们的家庭,想把家庭经营好。故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3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中,由于被告经常玩牌双方产生矛盾,2006年12月分居生活至今。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审理中,被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改正不良嗜好。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双方在生活中因被告经常玩牌发生矛盾,但夫妻关系并未完全破裂。被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改正自身的不足,表明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只要被告改正不足,双方加强沟通,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杨X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杨X负担,巳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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