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栗某交通肇事案

作者:杜晓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15 浏览量:0

栗某交通肇事案

一、案情简介:

2013 年6月8日14时许,在魏县王刘庄至蔡小庄修路施工路段,送料司机栗XX驾驶豪泺牌重型货车在修路段凹槽处卸完料后,由北向南倒车时将修路工铲车司机碾压致死。2013年6月9日栗XX被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8月21日栗XX被魏县检察院起诉至魏县人民法院。

二、杜晓红律师辩护技巧,针对本案焦点:

(一)、案发地点是否属于交通肇事罪意义上的道路?

该事故发生路段为魏县王刘庄至蔡小庄段定魏线施工路段,且正在施工过程中。案发地点为修路凹槽处,案发时间为修过工程施工进程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其中公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该案发路段正在施工过程中,未经验收,明显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公共道路”。因此,该案发路段根本不属于交通肇事罪所规定的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本案被告人明显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栗会峰涉嫌交通肇事罪属于定性错误。

被告人栗XX是公路站的自卸车送料驾驶员,受害人是公路站铲车驾驶员,此次事故的发生被告人虽有一定的过错,但是根据案发地点的实际情况分析,施工现场掉头非常困难,必须依靠指挥才能顺利进行,案发当时栗XX卸完料后掉头过程中车后有一个身穿黄褂的公路站指挥人员在指挥被告人倒车,被告人不慎将旁边铲车司机碾压,指挥人员明显疏忽大意,指挥不当,根本没有尽到安全管理的义务,才导致了惨剧发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133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死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条、第233条等规定定罪处罚。因此,被告人栗XX的行为不构成交通事故罪。

三、法院判决:

魏县人民法院在充分考量事实和律师辩护意见的情形下,对被告人栗XX作出缓刑的判决。

杜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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