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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的安保义务

作者:唐赏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17 浏览量:0

2014年8月,王某某上网时,停在网吧门外的摩托车被盗,向网吧索赔8000元。本案中网吧是否需承担责任。本律师作为某网吧的代理律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1、本案车辆保管合同并未成立。理由为,双方仅成立消费服务合同关系,合同无明确约定网吧有保管车辆的义务,王某某也未明确表示将车辆交由网吧保管,因此被盗车辆未在网吧的实际控制之下,故本案的车辆保管合同不成立,网吧没有车辆保管的义务。2、超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法律规定经营者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应严格限定在其经营场所范围内,不能任意延伸到经营场所和服务范围以外。王某将车停在网吧经营场所以外,不属于网吧控制范围,因此网吧对王某的财产损失没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经开庭审理,采纳了代理人的代理意见,驳回王某的诉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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