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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司机醉驾仍搭乘,出事受伤自己也要担责

作者:唐赏律师 发布时间:2015-01-29 浏览量:0

马某和何某为好友。20149月,两人受朋友之托,去朋友未婚妻家送定亲礼金。女方家白酒设宴,对两人热情款待。酒足饭饱后,马某搭乘何某驾驶的货车回家,在行驶过程中,车辆与其他车辆相撞,致马某受伤。经交警认定,何某在该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乘车人马某无责。事故发生后,马某将肇事者何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4万余元。

本案中,一审法院审理认定何某赔偿马某各项损失共计34000元。

何某不服一审判决,联系律师上诉二审法院。我们认为,好意同乘者并非客运合同关系中的乘客,作为无偿的同乘者应根据生活常识和个人认知水平对车辆状况、驾驶人的状态,以及车辆的行驶状态尽到必要的注意。而在何某酒后驾驶的情况下马某主动搭乘,其对于自身处于危险中持一种默然的态度,因此马某应当对自身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后采纳我们的代理意见,认定何某对马某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马某对自身的损失承担40%的责任,故判决何某赔偿马某各项损失共计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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