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守自盗,四员工盗窃公司电缆,成功将罪名辩护为职务侵占罪,从而将刑期降至一半
监守自盗,四员工盗窃公司电缆,成功将罪名辩护为职务侵占罪,从而将刑期降至一半
【案情简介】
公司中层串谋下属,勾结外人,里应外合,共同盗窃公司电缆线计20余吨,涉案价值50余万元。朱江律师作为该公司中层领导的辩护人,成功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由盗窃罪辩为职务侵占罪,并将刑期由15年左右最终争取为7.5年,取得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及辩护效果。
【办案过程】
江苏广陆律师事务所朱江律师接受本案被告人毛某某的近亲属委托后,积极至看守所数十次的会见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控告、申诉及积极沟通案情;联系侦察机关承办警官,积极跟进案件进展;并多次走访被害人单位,实地考察犯罪现场,与被告人的领导、同事、被告单位供应商沟通了解相关事实情况;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积极联系公诉机关,争取第一时间阅卷,与承办人沟通案情;辩护人认为嫌疑人毛某作为部门主管,正是利用自身职务便利,里外配合将电缆成功运出公司外进而销售获利。侦查、公诉机关以盗窃罪立案并起诉,依据本案情况刑期至少15年。
本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认为茅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罪。
二、辩护人认为茅某某的行为更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一)、从主体而言,被告人茅某某为原江苏某某黏胶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仪电部长,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条件,茅对涉案电缆具有主管、管理、保护、看管、使用、处理的权力;
(二)、从主观而言,被告人茅 利用其部门领导地位,命令、安排葛修峰将降压站保管的剩余电缆处理,同时联系叶某某前来收购。
(三)、从客观而言,被告人茅利用了领导的地位和职务上的便利,才顺利将本部门保管下的使用剩余电缆拉出卖掉,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条件。
(四)、从客体而言,茅等人盗卖的电缆所有权归公司,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利。
三、辩护人认为茅的行为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1、被告人茅某某积极退赃退赔。
2、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
3、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同时属初犯、偶犯,案发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人身危险性不大。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人茅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
【办案总结】
辩护人本案中,辩护人最终将公诉人指控的盗窃罪罪名在审判阶段中 成功变更为职务侵占罪,主要得益于以下几点因素:
1、辩护人深厚的法律素养,对刑法罪名的深刻认识与理解,以及对公平正义信念的执着追求;
2、辩护人对案件整体进程的牢固把握,对案件事实的全面深入调查了解,与案件各阶段承办人的积极沟通与交流,并积极争取其理解与支持;
3、辩护人在通过会见、调查、阅卷后,形成了被告人毛某某应该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辩护思路,同时认识到被告人单位以单位电缆被盗为由报案,公安机关也是以涉嫌盗窃罪立案侦查、办理拘留逮捕,公诉机关延续侦察机关的思路提起公诉,审判机关同样以盗窃罪的罪名开庭审理;
4、庭审是一 场博弈,是一场控辩审三方力量的角力。尽管辩护人很早就与公诉人、主审法官沟通表达了辩护人职务侵占罪的观点,但是他们均坚持盗窃罪的观点。转机出现在第 二次庭审,适逢年底,法院要求尽快结案,被告人及辩护人均要求涉案电缆线价值申请重新鉴定,同时拿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法律依据及相关证据,最后三方达成妥 协,被告人放弃鉴定,法庭说服公诉人变更起诉罪名,法庭同意辩护人观点以职务侵占罪审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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