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江律师

朱江

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宿迁

擅长:公司企业,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债权债务

情人擅自转走40万元,代理原告返还不当得利胜诉,为原告挽回损失40万元。

来源:朱江律师
发布时间:2016-10-19
人浏览

情人擅自转走40万元,朱江律师代理原告返还不当得利胜诉,为原告挽回损失40万元。

 

案情简介:

江某与伟某因供应地砖业务关系相识,伟某有自己施工队,从事建设工程业务。2013年底双方同居,同时蒋某负责伟某施工队的财务,保管伟某的身份证和所有银行卡。伟某在双方同居期间在江苏省某某市同时进行三个工地的工程建设,不同的工地有不同的人负责。江某在20146月将自有一套房产出售,并和购房人约定将购房款打入伟某银行卡内,在同年7月江某将一笔5万元汇入伟某账户。2014年底,因伟某定居外地家中的妻子知悉二人关系,二人发生矛盾闹分手之际,201412月一天,江某单方将伟某一笔刚刚到账的80 万元工程款中的40万元转至自己卡内。伟某知悉后报警,警方以二人关系特殊未予立案。后伟某夫妇将江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不当得利40万元。

法院判决:

宿迁市某某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朱江律师点评:

本律师接手此案,对案件做了全面分析提出四个思路:

一、原告伟某从未向被告借款,亦未向被告出具借条。

1、被告陈述原告伟某分两次向其借款39万元纯属虚构,也不合常理。因为,39万元算较大数额的款项了,发生如此数额的借款,却不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不合常理。现实中,借款35万,出借人都会要求出具借条,何况39万元,另外被告取走数额与其陈述的借款金额也不吻合;

2、被告陈述原告在借款时允诺给其银行同期贷款4倍利率的利息,该种说法子虚乌有,更不合常理。一般借款利率有明确约定,多数为月息二分或三分;

3、借款一定会出具借条,这是一个伟某的一贯做法。数年前,原告伟某向其胞兄借款,亲自乘坐高铁到武汉,向其出具了借条。亲兄弟间借款尚且如此,如果原被告间借款真实存在的话,原告魏也一定会出具借条的;

二、被告卖房确有其事,其卖房不是为了借款给原告,用原告伟某的卡仅是为了方便走账

1、被告之所以卖房,并非为了借款给他人,而是因为被告房屋之前出租给他人,在租赁房屋过程中与房客发生矛盾,房客在解除租赁合同后,数次至租赁房屋中滋扰闹事,砸玻璃、喷漆写“杀、死”字样,被告不堪其扰,不得已将房屋出售,原告伟某也间接参与处理了此事;

2、被告卖房当天,因办理手续,耽误过多时间,等一切手续妥当已经是下午5点多,而被告有的工行、建行账户已经不能转账,只有农行的可以转账,买房人要求明天付款转账,而被告人怕夜长梦多就借用了原告的农行卡走账,要求买房人将房款打入原告卡内;

3、因原告与被告作为情人关系,在一起共同生活已有一年多,加之被告口才好、沟通能力强、年轻漂亮,原告的所有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均由被告保管持有,原告几个工地的工程尾款均由被告被保管,原告当时对被告比较信任;

4、正是基于这种情况,被告才敢于让购房人将房款打入原告账户。事实上,基于对原告银行卡、身份证等的实际保管、控制,被告在2014年中秋节前分数次已将上述34万元卖房款从原告的账户通过转账和提现方式全部提走;

三、被告为原告施工队财务负责人,二人同居期间,被告一直保管原告所有的银行卡及身份证,负责工程款的收支,被告所谓的39万元借款实际上是被告左手交右手的游戏,并未真实发生。

1、二人自201311月至20141231日同居期间,原告的工程队在宿迁及徐州同时进行三个工地,分别为某某镇蚕桑集中居住区、某某经济开发区某某复合新材料有限公司工地和某某安置小区工地,后两工程均是挂靠在某某建设工程公司名下施工,前两工地在2013年底均已竣工交付,慢慢回笼工程尾款,某某工地在2014年大部分时间处于停工状态,此时原告资金充裕,并无资金需求,涉案80万元那笔工程款即是某某工地的工程款;

2、原告工地工程款结算程序一般是,到期的工程款,先是召开例会做领取工程款的请款手续,这个申请一般需要2-3天的批准时间,原告或项目经理某某在某某公司签字后,由被告到某某公司财务处领取现金支票,再由被告制作工资或工程材料款表格,按表发放相关款项;

3、二人同居期间,被告一直保管、控制原告魏某某的所有银行卡、身份证,负责原告在某某及某某工地的工程保管和工程所需资金支付。这也印证了20141231日,二人发生争吵后,为何原告直接走人,未带走任何银行卡和身份证,因为这是习惯性行为,而被告直接去银行划款转账也很顺利,因为这也是习惯性行为;

4、因被告保管控制原告所有的银行卡及身份证,被告所谓的39万元借款,实际上均是由被告自己操作,该两笔款项也实际一直处于被告控制、支配,所谓的借款并不存在;

四、被告在与原告争吵闹分手之际,擅自取走原告40万元,侵犯原告夫妻的财产权利,被告有返还的义务。

原告陈某某因知悉原告某某与被告之间的关系后,被气出疾病不得已做手术,陈某某催伟某某回老家照料,但被告不允许某某回家,双方争吵数次并闹分手。事发当天,再次争吵,当晚某某从住处到公司常年包房的某某市某某建材城一家宾馆住宿,第二天一早驾车回无锡家里,被告转账后,原告才知卡内款项已失,后某某通过他人将原告的银行卡、身份证转交原告手中。原告报警,警方却以种种理由未予立案。

本案焦点是被转走的40万元是归还借款还是不当得利,如何否定被告归还借款的观点,围绕焦点举证才能把握案件的关键。

以上内容由朱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朱江律师咨询。
朱江律师
朱江律师
帮助过 97 万人好评:1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太湖路宿迁律师大厦10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朱江
  • 执业律所:江苏广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江苏-宿迁
  • 地  址: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太湖路宿迁律师大厦10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