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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违法高息得不到法院支持

来源:朱江律师
发布时间:201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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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违法高息得不到法院支持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某天,孙某因经营需要向赵某借款10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3%,借款期限为6个月,借款到期本息一次性偿还,刘某在借条上签字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及担保人均未按约定偿还本息,孙某将赵某、刘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赵某、刘某连带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按月息2%支付。

朱江律师点评:

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类案件时,既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又遏制高利贷行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法院予以支持。约定的年利率在24%36%之间的部分,法院不干预,债务人已经履行的,不得要求返还。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法院不支持。本案中,朱江律师代理被告主张超过法律规定部分的利率不能得到支持,被法院采纳。

朱江律师对于民间借贷行为提供如下建议:对于借款利率、期限、担保方式、担保期限、违约责任、违约责任范围一定要通过书面方式约定的清楚明白,如担保方式约定为连带担保,担保期限一定要约定比如担保期限约定为两年,违约责任范围一定要注明: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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