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一起定作合同,制作方屡次违约,定作人如何维权?
来源:朱江律师
发布时间:201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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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定作合同,制作方屡次违约,定作人如何维权?
案情简介:
甲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委托乙公司加工制作一条设备涂装线,双方约定期限为合同签订日后35个工作日,价款为30万元,分期付款。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付款,乙公司在约定期限内未能完成涂装线的制作,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宽限乙方1个月,宽限期内乙方仍未完工,甲公司面临如何维权问题?
法院判决: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该合同,被告返还已付款12万元,同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万元。
朱江律师点评:
1、本案的性质为承揽承揽合同,具体为承揽合同下加工、定作、修理、测试、检验等的定作;
2、本案涉及合同解除的条件,履行期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此条为合同法法定解除情形之一;
3、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合同情况及性质,可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针对本案,被告屡次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同时要求返还已付款项、赔偿损失,损失的主张以合同总标的30%为宜,另外可以主张律师费,对于一人公司,可以要求公司与出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与个人财务是否混同的举证责任在出资人不在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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