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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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宿迁

擅长:公司企业,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债权债务

宿迁一起厂房买卖合同引发的启示

来源:朱江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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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厂房买卖合同引发的启示

 

案情简介:

厂房买卖,(土地8亩,厂房2栋约1500平米,13间办公房,一处仓库和门卫室),约定价格为220万元,分3期付款,卖方配合买方以涉案厂房办理抵押贷款,款清配合过户,卖方应在第二期付款后交付厂房全部给买方。合同履行中,买方第一期按时付款,第二期的一半款项很早支付,另一半支付时,被告拒不见面,无法支付。第二期付款期限到期前2月,被告以自己名义办理抵押贷款。原告知情后,未付余款,亦未将余款公证提存支付。第三期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催促原告付款未果,遂致函解除该买卖合同。原告随即提起诉讼,要求履行合同,被告配合办理过户。诉讼前被告仅交付三分之一厂房面积给买方。

法院判决: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判决该合同继续履行,原告于判决生效后支付剩余购房款120万元,被告交付剩余厂房,被告给付违约金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朱江律师点评:

看似一起简单的买卖合同,其实其中蕴含很多复杂的法律问题。

基于对案情的全程跟进,及时为委托人出谋划策。表面上看,买方及时付款,卖方交房、协助过户就可以了。就本案而言,原告诚心买房,按时付款,但被告在合同履行中违反约定擅自自己办理抵押贷款,且避而不见拒绝接收购房款,导致合同无法顺利继续履行。原告起初针对被告行为,未采取任何措施,只是等待、协商。本律师接手此案后,经过全面斟酌、推敲买卖合同,以及双方行为。从两个角度提起诉讼,确保合同得以继续履行:一是从原告的不安抗辩权着手,合同履行中卖方单方办理抵押贷款,给涉案标的增加法律责任,原告有正当理由拒绝付款;二是从合同卖方配合买方办理抵押贷款的合同条款入手,卖方未配合贷款,原告的付款义务顺延至贷款下发时。

本案的代理,可以说完全达到了预期的诉讼目的,唯一不足就是违约金法院判的太少,只给了5万元,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20万元。本案也为委托人挽回了近百万元的经济损失。房价升的很快,对于老工业园区厂房而言,地皮稀缺紧俏,升值的空间也很大。整个诉讼程序下来,厂房也以升值不少。本案取得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总的而言,做人做事,还是要做个守法公民,不要卖弄小聪明,肆意而为终会付出代价。

从此案也可以获得一些启发:

1、买卖合同纠纷永远要立足协议,把合同每项条款研究透彻,才有突破口;

2、买卖合同的起草上,对付款方式而言,直接注明收款账号,买方按时打款,无须双方当面转账,避免买方的未及时付款的违约责任;3、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按法律规定的书面方式来行使;

4、违约责任的约定上,保证转让标的无权利瑕疵,包括转让行为的前、中均无经济纠纷、法律责任;

5、抵押权在诉讼或过户中的障碍消除,买方提供担保或代偿,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即可;

6、诉讼前证据的保全可以采取对证人证言进行公证固定;

7、诉讼中,注意审限的把握;

8、调解过程中,切勿轻易泄露底牌,一览无余;

9、诉讼中标的款勿轻易交付对方,直接交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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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朱江
  • 执业律所:江苏广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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