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健律师

王永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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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擅长:劳动纠纷,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刑事案件,公司企业

王永健律师代理的黄某某诉广州市某服饰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和解、以物抵债执行)

来源:王永健律师
发布时间:201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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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诉广州市某服饰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和解、以物抵债执行)


    案件类型: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主办律师:彭胜锋律师、王永健律师
    案件简介:
    原告黄某与被告广州市某服饰有限公司曾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合同签订后,黄某交付了保证金、货品押金95540元。合同期限满后,双方协商一致不再续签,但被告未按照约定退还相应费用。经多次协商催收无果,原告黄某诉请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退还保证金、货品押金等款项合计9554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退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退款利息;2,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答辩希望与原告协商解决本案纠纷。
    承办结果:
    案件受理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 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广州市某服饰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20曰前分期向原告黄某返还保证金、货品押金等款项合计95540元,具体为:被告广州市某服饰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20日前向原告黄某返还15540元;于2012年5月20日前返还20000元;于2012年6月20日前返还20000元;于2012年7月20日前返还20000元;于2012年8 月20日前返还20000元。
    二、本案受理费2189元减半收取1094.50元,由被告广州市某服饰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并于2012年4月20日前将应负担的受理费1094. 50元迳付给原告黄某。
    三、被告广州市某服饰有限公司将上述两项应支付的款项划入原告黄某指定的下列账户:户名为**;开户行为***;账号为****。被告广州市某服饰有限公司若逾期履行或不履行上述任何一期还款义务,原告黄某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被告广州市某服饰有限公司立即清偿所有未还款项,并有权要求被告广州市某服饰有限公司另行赔偿原告黄某5000元。
    四、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执行情况:
    案件经法院调解后,被告公司仅仅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35540元,然后开始拖延支付。无奈之下,主办律师代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告正在营业的某店铺进行查封、冻结资金。通过法院试压、现场查封等多种手段,最后,被告再支付了款项3万元,剩下的余款及违约金等,则由原被告双方通过达成以物抵债的方式,由被告用其店铺的服装抵债。
    最终本案是通过当事人支付现金及以物抵债两种方式执行完毕,原告的权益得到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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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永健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0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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