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水清律师
139-5790-8326
浙江清清律师事务所
13310*********130
510027038@qq.com
义乌市县前街100—108号。
微信扫一扫 关注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60万,缓刑
作者:胡水清律师 发布时间:2022-07-11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A某出于义气为他人介绍出售银行卡的人,用于他人开设赌场转移犯罪所得。A某一共介绍两人并亲自陪同办理数张银行卡,总共涉案金额60余万元。A某未有获利一分。
前来委托胡律师时,距离法院开庭审理还有4天。A某在检察院未作认罪认罚;办案人员倾向于处3-5年量刑。
办案结果
经过胡律师积极辩护,最终判决A某缓刑,罚金5万元。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