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三十天通知属于程序违法
来源:肖向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6-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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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描述
2014年9月5日,常某突然接到公司的书面通知,要求从2014年9月4日起解除与单位的劳动合同,理由是公司经营发生变化,要对岗位、人事进行合理合并。常某认为自己在公司干得好好的,只是公司换了个经理,看他不顺眼,故意整他,觉得很委屈,所以向本律师寻求帮助。
律师观点: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单位未提前通知常某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故属于程序违法,仍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
法院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4)甬鄞民初字第232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支付原告常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4988.20元。
办案总结:
不少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往往注意了实体法,忽略了程序法,疏不知程序不合法也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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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向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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